申请执行人贺XX。
被执行人孙XX。
被执行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贺XX申请执行孙XX、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