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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甲,男。

被告某乙,男。

原告某甲诉被告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诉称:2008年4月,被告向原告称自己在教育局招生办有熟人,可以帮忙将小孩送至理想的学校。原告信以为真,遂委托被告帮其办理小孩升学事宜,并按被告要求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民币x元。之后,被告未按承诺将原告委托的四名小孩送至理想的学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费用,被告为拖延还款期限以备忘录的形式书面承诺于2008年10月20日、10月25日退还以上费用,然而原告至今仍未收到任何钱款。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万元。

被告某乙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起,被告陆续收到原告8万元。2008年10月7日,被告某乙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备忘录,声明将于2008年10月20、25日退还原告共计7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收条、备忘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某乙通过备忘录形式书面承诺退还原告7万元,原告收下备忘录且未表示异议,可视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理应按照备忘录的约定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7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人民币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由原告某甲负担人民币500元,由被告某乙负担人民币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韵清

审判员张肖某

代理审判员仲佳宁

书记员朱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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