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39岁。
被告刘某,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欧秧生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蒋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