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
委托代理人游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瞿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瞿某随被告瞿某共同生活,原告马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马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部分产权归被告瞿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瞿某负责偿还。被告瞿某支付原告马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9万元,其中人民币20万元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9万元应在2010年7月20日前付清;
五、离婚后,原告马某自行解决住房;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