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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瞿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

委托代理人游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瞿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瞿某随被告瞿某共同生活,原告马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马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部分产权归被告瞿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瞿某负责偿还。被告瞿某支付原告马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9万元,其中人民币20万元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9万元应在2010年7月20日前付清;

五、离婚后,原告马某自行解决住房;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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