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
被告汝城县纯正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汝城县纯正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楚贤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