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
被执行人西安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西安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毫无履行诚意,分文不给。2011年8月3日,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0元,并于当日对其营业地西安市X区X路X号A幢XXX室进行搜查,查出案款910元。对下余案款,被执行人西安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本院于当日对李立宏予以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李XX经教育改正,承认并改正错误,交纳了案款x元,上述款项共计x元(已扣除执行费527元)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张某表示下余案款自愿放弃,以上所述事实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依法提前解除对李XX的司法拘留,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