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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向案外人宋某颁发房地产权证行政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原告陈某不服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因行政机构改革已被撤销,其房地产登记职权现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共同行使)向案外人宋某颁发本市X村X号X室房地产权证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9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暂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缪红娟

审判员朱骏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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