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北京盛邦化工有限公司驻陕西办事处营销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