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村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村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x元,本案案款x元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梁某,本案执行费810元已扣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某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