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诈骗罪,1997年6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某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某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丁、何某某,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某师。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盗窃行为,1987年10月8日、2000年11月29日分别被劳动教养三年、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2005年4月7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某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0月22日被监视居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雷某、张某丙、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X、石XX、翟XX、王某X、王某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人袁某、雷某、张某丙、刘某某的近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了民事赔偿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陈某某,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孔某某,被告人张某丙及其辩护人张某丁、何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9日19时许,在安阳市X街“涂康苑”汗蒸房二楼赌场房间内,被告人雷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X发生矛盾,雷某遂指使被告人袁某殴打王某X,雷某也上某对王某X拳打脚踢。袁某持一圆凳砸王某X背某,当场将凳子砸坏。殴打中王某X跑到房间外的二楼大厅,雷某让王某X跪在地上,袁某接着用凳子腿(钢管)击打王某X头某、背某、小腿等部位;其间雷某又指使被告人张某丙、刘某某对王某X进行殴打,后雷某用脚踢王某X的面部。王某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X系在脑底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头某部受外力作用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相关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雷某、张某丙、刘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雷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当庭辩称,其没有某凳子腿击打王某X头某。其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袁某用凳子腿击打王某X头某证据不足;2、袁某应为从犯;3、各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4、袁某投案的行为,应当视为自首;5、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被告人雷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四被告人的行为是死亡诱因;2、雷某有某情节;3、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得到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被告人张某丙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张某丙属于从犯;2、张某丙有某情节;3、本案民事部分和解,得到了被害人亲属谅解;4、被害人系特殊体质。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有某、立功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雷某酒后与被害人王某X在安阳市X街“涂康苑”汗蒸房二楼赌场房间内相遇,因雷某对王某X未主动同其打招呼而心某不满,遂指使在场的袁某殴打王某X。袁某殴打王某X时,雷某也上某对王某X拳打脚踢,袁某还持一圆凳砸王某X背某,并把凳子砸坏。王某X挣脱后跑至赌场房间外的二楼大厅时,雷某让王某X跪在地上,袁某又用砸坏凳子面的凳子腿(钢管)击打王某X头某、背某、小腿等部位;其间张某丙在雷某指使下殴打王某X;被雷某电话通知到场的刘某某也对王某X殴打;后雷某用脚踢王某X的面部。王某X在脑底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头某部受外力作用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于当日夜22时许某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刘某某、张某丙、雷某分别于2010年10月21日、22日、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袁某于2010年10月23日在安阳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某事实,有某列证据证实:
1、证人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当晚21时20分左右,其当时在汗蒸馆二楼大厅北屋牌桌旁边看到雷某、袁某等三、四人用拳殴打王某X,王某X从二楼北屋房间往南向客厅跑,雷某在王某X身后追,袁某从北屋打牌的屋子里拿了一个咖啡凳追出来,雷某、袁某等三、四个人把王某X围在客厅放沙发的东边,雷某用拳打脚踢王某X头某、身体部位,袁某双手举起手中的咖啡凳朝王某X头某、身上某三、四下,雷某身边还有某个人对王某X拳打脚踢。其跑到街上某110报警了,不一会儿,民警和120医生都过来了,王某X已经不行了。其报警情况有某安机关110接处警单记载内容印证。
2、证人王某X证言证明:当晚20时15分左右,雷某看到在西墙边长沙发上某着的王某X,便向袁某摆了摆手,袁某便跟着雷某一同到麻将馆南边外边的平台上,雷某向王某X努了一下嘴,叫袁某打王某X。袁某便回到麻将馆里打了王某X一耳光,然后雷某和另一人便一同上某和袁某共同殴打王某X。王某X逃到麻将馆南边外边的平台上,雷某、袁某等三人也跟着追出来,袁某手里拿了一个圆面的咖啡凳,雷某、袁某、张某丙等四个人把王某X围到了中间便一同对王某X进行了殴打,雷某、张某丙对王某X拳打脚踢,雷某对王某X头某、身上某打,袁某拿咖啡凳凳面向王某X头某砸了两下,然后又砸王某X的后背,把凳子面给砸烂了,其劝他们别打了,雷某等人都停了手。雷某拉着王某X的衣领,并让王某X跪在他面前,王某X便跪在雷某的面前,并一直向雷某求饶。雷某在沙发上某电话叫人来。雷某又在对王某X叫骂,袁某便又拿起咖啡凳上某那根钢管向王某X左腿小腿打了两下,王某X站起来想跑,袁某又拿着钢管在王某X的西面,向王某X的头某打了一下,王某X便头某东脸朝北趴在了地上,雷某走到王某X的头某朝王某X脑门上某了一脚,袁某、张某丙也围上某向王某X身上某了几脚。
2010年10月22日下午,其将袁某从安阳县X区的住房处,当日下午及晚上,其均劝袁某投案,袁某回答把家里的事情安排一下就去投案,23日下午公安人员在光华小区将袁某抓获。
3、证人王某X证言证明:2010年10月9日晚上某饭时雷某喝了酒。饭后,二人去他朋友新开的一个牌场,当时有某、三十个人在赌博。后来听到有某架的声音,看到袁某用凳子腿朝那个人的后背某了几下、朝头某打了一下,雷某当时也到跟前朝那个人的脖子上某一下。张某丙用拳打那个人的胸部,是雷某让他打的,刘某某是雷某电话通知来的,他来后朝那个男的胸部打了几拳,并把他推到沙发上。
4、证人王某X证言证明:当晚8点左右,雷某和王某X一起来到汗蒸房二楼,雷某到二楼客厅后就往客厅北侧的房间去了,北屋有某在玩推牌九。大约半小时左右,看见雷某一个人从北边房间出来坐在客厅沙发上,向在北屋的袁某摆了摆手,还喊了声“建民”。袁某从北屋来到客厅雷某跟前,雷某用手指了指在北屋沙发上某着的王某X,让袁某打他,袁某就叫开和他一块来的伙计,进到北屋啥也没说,就开始用手照着王某X脸上、身上某起来了。雷某也进到北屋对王某X用手照身上某打。随后,袁某还手持一个圆形的咖啡凳照着王某X的头某、背某砸了四、五下。王某X上某拦袁某,王某X就往客厅跑。雷某对着王某X喊:“给我跪下”,雷某在客厅西边的沙发上某着,王某X在雷某面前跪着,袁某手持凳子腿照王某X腿部、肩某、头某打,雷某在沙发上某着还扇了王某X几耳光。张某丙从房间出来,雷某给张某丙说:“给我打他!”张某丙拿了一个洗脚时垫脚用的沙发墩砸了王某X背某一下。120医生抢救后说:“人已经不行了”。
5、证人郑某、刘某X、薛某证言证明:当晚9时20分左右,门市二楼有某叮当当的拿东西砸的声音,有某人大声喊叫的声音,有某快速走动的沉重脚步声,感到楼上某生打架了。
6、证人赵某、杨某、郭某证言证明:当晚9时40分左右,接120指令后,赵某、杨某到建安街上某诊。到建安街一汗蒸房房二楼,经检查一名男子瞳孔某大、心某、呼吸都已停止,又进行心某复苏、输液等措施抢救,仍未抢救成功。
7、被告人袁某供述:当晚21时许,我和他人在建安街汗蒸房二楼推牌九,雷某和王某X来了以后就在旁边看了一会儿,然后雷某和王某X说话,雷某说话的大概意思就是“你见到我也不打声招呼”之类的。雷某和王某X说完话,赌场也没有某推牌九了。雷某向我摆手并从打牌的房间向南走到大厅,坐到大厅西墙的沙发上,我跟过去,雷某让我打刚才跟他说话的王某X。我进到打牌的房间找到王某X,上某在他脸上某了一耳光,王某X和我打起来,雷某也过来和他用拳头某起来。王某X边打边往房间外边跑。雷某先追出去,我随手从北屋打牌的房间内拿了一把咖啡凳,追出房间去照那人后背某了两下,当时我用的力气比较大,把凳子面给砸的快掉了,就把凳子在地上某了两下,把凳子面砸掉,手拿凳子下面的钢管追打。我追到大厅的时候,王某X推了我一下,把我推翻到靠西墙的沙发上某,雷某还上某打了王某X两下,王某X站在一边不敢动了。雷某坐在沙发上,让王某X跪下,雷某还用脚照着王某X脖子处踹了几脚。王某X把我叫到阳台,把钢管要走,扔到阳台上。雷某又在大厅喊叫,我又拿起钢管照王某X小腿打了两下。张某丙在一旁看,雷某骂张某丙,让张某丙动手打王某X。张某丙拿沙发下面垫脚的方凳照王某X身上某,王某X用手挡开了,张某丙又对王某X拳打脚踢。刘某某过来后,把王某X拽到沙发上某拳打他脸部。10月22日下午,我和王某X见面后,他当时就劝我投案,我说有某事情还没处理完,处理完了就去投案,王某X安排我在光华小区X区里面一栋单元楼二楼西户住,刚往下没多久就被抓了。
8、被告人雷某供述:其酒后到建安街汗蒸房二楼,看到王某X后因王某X未主动给其打招呼其还质问了王某X。后让袁某、张某丙殴打王某X,并打电话让刘某某到现场。袁某用凳子腿打王某X背某、头某、腿部,张某丙对王某X拳打脚踢,刘某某照着王某X的肚子打了几拳。其用脚朝王某X嘴部蹬了一脚。
9、被告人张某丙供述:当晚正在建安街汗蒸房二楼休息,听见外面很乱,听到雷某大声喊叫给我跪到地上。我起来到大厅一看,雷某在沙发上某着,面前跪着王某X,雷某喊“把他的脚筋挑断”,袁某用铁棍一直照王某X头某、上某、腿部打。雷某看到我骂:“你妈的×五林,你就在那站着看吧,也不过来帮忙”,我就上某照着王某X的屁股跺了几脚。刘某某来后,雷某指着跪在地上某王某X说:“你给我打他”,刘某某把王某X的上某按在沙发上某拳头某他的肚子猛打了几拳。雷某还照王某X脖子处跺了一脚。
10、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晚9点左右,雷某打电话让我去建安街王某X的赌场一趟,其到二楼,看到张某丙按着王某X不让动,袁某持钢管打在王某X头某左侧一下,还打了腿部。我把王某X推到沙发上,朝他右肩某了一拳。我听袁某说雷某还踹了王某X一脚。
1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安阳市X区X街“涂康苑”汗蒸房二楼,反映了现场情况,并提取相关痕迹、物品。
12、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记载,尸表检验:双眼球睑结膜充血,有某在出血点;上、下唇粘膜面各有某处破损;头某部6处皮下出血,枕部有某4.2cm条状疤痕;右腹部有某5cm×0.5cm表皮剥脱;背某部9处皮下出血;四肢部有3处皮下出血,双手掌及十指尖发绀,右股下段有某3cm×2cm疤痕。解剖检见:左颞部有某4cm×6cm皮下出血,左后顶部有某4cm×4cm皮下出血,右顶枕部7.5cm×9cm范围内散在片状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左侧颈部有某3cm×2.5cm皮下出血和2cm×1cm肌肉出血,右锁中线第7-8肋间有2.5cm×3cm肌肉出血;右肺叶间裂有某在点状出血,左2、3、4、5、6肋骨、右4、5、6肋骨在腋前线处骨折,部分骨折线周围有某血。结论:王某X符合在脑底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头某部受外力作用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13、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记载:现场提取凳子腿上某纹是袁某的左手拇指所留。
14、物证钢管一根(凳子腿),当庭经被告人袁某辨认,供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凶器。
15、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情况说明、各被害人审讯笔录证实了各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16、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实了被告人雷某、刘某某的前科情况。
17、被告人袁某、雷某、张某丙、刘某某户籍证明。
以上某据,经控、辩双方出示、质证,并经本院核查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袁某当庭辩称其没有某凳子腿击打王某X头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袁某用凳子腿击打王某X头某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虽袁某在本案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否认其用凳子腿击打王某X头某这一情节,但袁某供述和相关鉴定结论证实袁某在殴打王某X时使用了凳子腿,且现场目击证人梁某、王某X、王某X、王某X证言及同案被告人雷某、张某丙供述均证实袁某用凳子腿击打了王某X头某,故袁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部分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袁某、张某丙、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均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雷某是本案故意伤害的犯意提起者,自己又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王某X的头某,并指使同案被告人袁某、张某丙殴打被害人;袁某受雷某的指使首先无故殴打被害人,且其持凳子腿击打被害人王某X头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张某丙、刘某某虽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王某X的行为,但现有某据不足以证实二人实施了殴打被害人头某这一致死的部位。在本案中雷某、袁某对致死被害人起主要作用,张某丙、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故袁某的辩护人认为袁某属于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张某丙、刘某某的辩护人的本部分辩护意见成立。
对于被告人袁某、雷某的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是被害人王某X死亡的诱因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X虽有某底动脉粥样硬化的特殊体质,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故二辩护人的此部分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四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分别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雷某、张某丙、刘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当庭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袁某虽有某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何某投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且其在本案侦查阶段及当庭均对用凳子腿击打被害人头某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袁某的辩护人的该部分意见不能成立,其余三被告的辩护人的此部分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被告人袁某、雷某、张某丙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诉讼过程中,四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辩护人的此部分辩护意见成立。
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有某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某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曾向管教人员提供了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但目前公安机关未能查证属实,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本院在量刑时对刘某某的这一悔罪情节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酒后无故滋事,指使他人且本人也殴打被害人,被告人袁某、张某丙、刘某某受人指使殴打他人,且共同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丙、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雷某、张某丙、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具有某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袁某、雷某、张某丙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的当庭辩解及被告人袁某、雷某、刘某某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等具体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某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某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某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14年10月29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某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
五、作案工具凳子腿(钢管)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某。书面上某的,应当提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某丙永
代理审判员张某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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