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X号。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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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新元
审判员左强
人民陪审员罗威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