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X区东坪建设中路X号。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成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8月30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安邦稳赢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2011年1月29日,原告因家电起火发生火灾,室内家电、家具等物品被烧毁,造成某失57,280元,被告拒不理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7,280元及鉴定费1,500元。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是实,但原告发生火灾事故的地址与承保的地址不一致,被告不同意理赔,且原告提交的评估鉴定的价格过高。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30日,原告成某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下属的湘乡营销服务部投保了3份安邦稳赢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单上约定保险财产座落的详细地址为湖铁上生活区X栋X,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30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的财产为房屋,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家用电器、文某、娱乐用品,保险期满后,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领取满期给付金。2011年1月29日,原告成某居住的房屋发生火灾,室内的家电、家具等物品被烧毁,2011年3月13日,湘潭市锦程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其物品损失的价格为57,280元,鉴定费为1,500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不赔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成某居住的房屋为其儿子成某华所有的湘乡市X路办事处铁合金厂上生活区X幢(原X栋)104,原告在投保时错报了房屋地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某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1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成某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5,000元。
二、原告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成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强
审判员李新元
人民陪审员罗威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