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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某与被告湘乡市湘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X村X组X号。

被告湘乡市湘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炜,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X乡市X路。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路口韶山海关X楼。

负责人傅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克驭,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章某与被告湘乡市湘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以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支公司支付理赔款x元,由被告湘乡市湘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原告所有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之订有仲裁条款。2011年1月10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供了保险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所依据的保险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原告起诉时,未向本院申明订有仲裁协议,本院立案后,被告于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章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新元

审判员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罗威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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