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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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郑州市长途客运站退休职工,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9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以能为被害人孙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办理提前退休为由,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50米的捷农咖啡厅里,骗取孙某某现金x元。后王某谎称退休手续已经办好,并每月向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里存入所谓的“退休工资”,累计存入x元。

201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以能给被害人孙某某的儿子张某安排工作为由,在郑州市某农业银行,骗取孙某某x元钱。

二、2009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以能为被害人姚某办理提前退休为由,在郑州市X区X路捷农咖啡厅,骗取姚某现金x元,后王某谎称退休手续已经办好,并每月向姚某的工商银行卡里存入所谓的“退休工资”,累计存入x元。

三、200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能为被害人赵某某办理提前退休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x元。后王某谎称退休手续已经办好,并每月向赵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里存入所谓的“退休工资”,累计存入6790元。

四、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以能为被害人张二某办理提前退休为由,骗取张二某现金x元。后王某谎称退休手续已经办好,并每月向张二某的工商银行卡里存入所谓的“退休工资”,累计存入8930元。

五、200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以能为被害人董某某办理提前退休为由,在郑州市X区X路捷农咖啡厅里,骗取董某某现金x元。后王某谎称退休手续已经办好,并每月向董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里存入所谓的“退休工资”,累计存入5540元。

六、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以能为被害人芦某某办理提前退休为由,骗取芦某某现金x元。

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姚某、赵某某、张二某、董某某、芦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国税地税国家公务员个人履历表,张某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指认赃物照片及签字,王某出具的借条、凭证、保证书、收到条,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领条,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历史明细查询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被告人王某

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并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x元,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x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x元,退赔被害人张二某人民币x元,退赔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x元,退赔被害人芦某某人民币x元。

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称,其不属于诈骗。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某提出其不属于诈骗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仍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退休、安排工作事宜,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且将大部分钱财用于挥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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