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祝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苗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祝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苗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