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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薛××,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谭某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薛××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孩。由于二人婚前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情意,并同娘家人到原告家闹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某,与原告婚后没有生气、吵架,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12日在上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婚后双方未生过气。2010年11月26日,被告因家务琐事与原告家人生气带婚生女孩回娘家居住。为此,原告以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本诉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的结婚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生育一女孩,双方感情较好。被告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带婚生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离婚,证据不力,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要求与被告薛××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远

人民陪审员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尼文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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