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刘某、曹某犯侵占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曹某将自诉人的财产非法占有拒不退还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王某对被告人刘某、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玉凯
审判员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