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斯阿尔(沈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爱学,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斯阿尔(沈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爱斯阿尔(沈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徐文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