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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某、王某因合伙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钱兴华,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秦某某、王某因合伙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2)孟民初字第44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钱兴华,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2)孟民初字第446-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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