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辛X,局长。
被执行人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刘XX,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0)X劳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1)灞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付其案款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元,并称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接受监察。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再强制执行,放弃剩余的罚款的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