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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辛X,局长。

被执行人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刘XX,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0)X劳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1)灞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付其案款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元,并称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接受监察。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XX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再强制执行,放弃剩余的罚款的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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