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
原告唐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史某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阮某、唐某、唐某财产损失费人民币3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史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