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略)人。
本院在执行姚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姚某借款本金x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应负担执行费275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x元(含另案标的款x元在内),迟延履行金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当场收到了被执行人给付的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