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略)人。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略)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2011年2月16日前)、诉讼费800元,共计x元,并应负担执行费615元。被执行人因故外债较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x元(含另案标的款x元在内),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当场收到了被执行人给付的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