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荥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现年42岁,家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汪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河南省荥阳市X村康东x号。
申请再审人荥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调查不清,证据不足,提起申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荥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公司借被申请人汪某款,有申请人出具的折抵协议在卷为证,故原审判决偿还借款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荥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李运动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