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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x.35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3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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