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苟某,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某,女,19XX年4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公证处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的(2009)西碑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于2011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x.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于2011年10月14日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930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联社小雁塔信用社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西碑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