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申请的汇票(号码为GB/x,出票日期2009年9月25日,出票人新野县华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新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汇票金额为x元,该汇票先后由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东北制药总厂、沈阳鼎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神工真空泵设备有限公司等背书转让,最后汇票持有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波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