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申请的汇票(号码为GB/x,出票日期2009年9月25日,出票人新野县华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新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汇票金额为x元,该汇票先后由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东北制药总厂、沈阳鼎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神工真空泵设备有限公司等背书转让,最后汇票持有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波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邓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