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俊峰,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俊峰、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房,房屋建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下余4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被告所写的欠条一份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让被告给其写下欠条并承诺维修房屋,现在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但原告并未对房屋进行维修。
被告提供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照片质证意见如下:1、该组照片无法显示系被告房屋;2、原告系包工不包料,即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是原告造成,可能是被告提供的材料有问题;3、该房屋被告已住进去多时,证明原告交房时并无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让原告为其建设自住房屋,并约定了价款、质量要求及付款办法。房屋建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08年1月5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某工程款4000元正(肆仟元整)。庭审中原、被告认可上述欠款系被告所欠原告建房款。
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08年1月份竣工,被告于2008年春季入住该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纠纷。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所写欠条为证且被告对该事实当庭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有可归责于原告的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劳务费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受理。
审判长郝超
审判员滑明勋
人民陪审员王某旗
二○一○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丁晓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