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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与邓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管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邓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管某与被执行人邓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管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x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管某,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邓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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