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管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邓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管某与被执行人邓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管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x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管某,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邓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