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
被告肖某。
原告曾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12月8日在大桥镇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了大儿子曾某邦、于X年X月X日生育了小儿子曾某彪。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已经有三年多时间未给家里寄过钱,也没有打过一次电话。我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了,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准许我们离婚,婚生儿子曾某邦、曾某彪由原告抚养。
被告肖某辩称:原告同意自行抚养两个婚生儿子,那我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提出离婚,被告肖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儿子曾某邦、曾某彪由原告曾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曾某自行承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春章
代理审判员李坚
人民陪审员蒙伍德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