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47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开尉公路X村北文力废品收购站装货后出大门时,致使在车厢上面站立赵XX从车上掉下,造成赵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XX家属赵XX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共计x元,已于当日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杨XX、张XX、赵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孙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