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
被告李某。
原告韦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诉称:被告李某于2011年4月23日向原告韦某借款x元,并立有欠条为据,定于2011年5月23日还清。期限到后,被告李某没有按时还钱给原告,而是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经原告多次追讨欠款未果,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
被告李某辩称:我愿意还钱,但是现在没钱,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还清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欠原告韦某人民币x元,被告李某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韦某表示同意;
二、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即3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日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韦某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