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冯某诉请被告王某偿还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3月2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冯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偿还给原告冯某借款x元(已当场履行4000元,下余x元于2011年8月19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弼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锏喎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