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
被告杨某甲,男。
被告杨某乙,男。
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某诉请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向原告刘某借款x元,约定借款利率20‰,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偿还给原告刘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至执行之日止(限2011年10月18日前付本金x元及其利息,2011年12月18日前付本金x元及其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锏喎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