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
被告闫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闫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审判员杜虎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