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
被告牛某某,男。
保证人屈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冯某诉称,2010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贷款x元整,约定利息3分。原、被告双方之间约定半年之后还款付息。现已超还款期限,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被告牛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我与原告的丈夫之间也存在债务纠纷,故不能向原告全部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贷款x元整,约定利息3分。原、被告双方之间约定半年之后还款付息。现已超还款期限,被告牛某一直未向原告冯某履行债务,故原告冯某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牛某偿还给原告冯某欠款x元,于2011年6月16日给付5000元,于2011年7月16日前给付1500元,于2011年8月16日前给付x元。
二、如被告牛某不能按时偿还由保证人屈某承担偿还责任。
三、从本协议达成之日起原、被告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四、原告冯某丈夫冯某某与被告牛某之间关于此x元的账务已算清,从本协达成之日起互相再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牛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登利
审判员赵树人
人民陪审员高裕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