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玉敏,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海,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丁某、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