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申请执行衡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湖南省衡东县X镇X村。

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崔某于2010年11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欠申请执行人王某货款在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否则,由崔某本人担保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执行担保人崔某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李翔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岳鹏

撰稿:李翔;校对:丁岳鹏;印6份;2011年7月14日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