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
被告桂。
原某诉被告桂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6年2月2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邓银银。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平时不照顾家庭,不关心子女,且爱好打牌,经原某多次劝说不改。近来,原、被告因原某劝说被告不要打牌,挣钱负担家庭一事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对原某十分凶恶,并威胁原某,原某即于今年4月与被告分房居住。现原某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桂某,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6年2月2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银银。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近来,原、被告因原某劝说被告不要打牌等事再次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某以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子女银银已成年,现在重庆教育学院上大学。
上述事实,有原某陈述笔录、结某、户口簿等证据佐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后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共同建设家庭,抚养子女,建立了较好夫妻感情。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纠纷,原某对被告爱好打牌,不照顾家庭等行为有所不满,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为子女着想,为家庭着想,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被告能够积极改正自身的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现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原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洪某要求与桂某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洪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妍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