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农民。
被告安塞县X组,地址:砖窑湾镇X村。
负责人高某,男,40多岁,汉族,住(略),系砖窑湾镇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安塞县X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和被告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赵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长李锋
代理审判员苏振东
人民陪审员冯杰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