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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广西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村XX屯X号。2009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卢XX违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曾XX人民币12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黎XX人民币800元。审判后,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XX是累犯,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原判不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XX、代检察员陈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原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卢XX具有累犯这一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决认定卢XX属累犯不当,违反了不诉不理的法律原则,属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发回重审的必要。抗诉机关在明知原审被告人卢XX属累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仍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现又以原判不认定卢XX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当、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艳华

审判员吴小海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梁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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