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钱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号X室。
被告洪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光华漂染厂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翁X诉被告洪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于春节期间趁原告家中无人,私自将厨房设施搬至公用走道上使用,并在公用走道上安装铁门,还将碗橱及其他物品堆放在走道上,对原告的通风、采光及使用走道造成影响,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走道上的搭建物并清除走道上的堆放物。
被告洪X辩称,被告于2009年11月将厨房设施搭建在走道上,原告将房屋出租,被告为了自我保护安装了铁门,被告在公用走道上的搭建物和堆放物对原告的通风、采光及使用均不造成影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为本市X村X号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同号X室房屋共有人之一。2009年11月,被告在X室进户门外的公用走道上搭建了灶台,安装了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等,将其厨房设施移至公用走道上使用,并在公用走道上安装铁门,将原告的厨房窗户拦在铁门之内,在原告厨房窗户前放置了碗橱;被告并在铁门外暨X室进户门前的公用走道上放置物品。为此,原告提出异议,上海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于2010年3月14日向被告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被告并未改正。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物并清除堆放物。原告起诉后,被告将原告厨房窗户前的碗橱改小,并拆除了其脱排油烟机下方的挡板,据此,被告认为对原告的通风采光已不造成影响,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用走道应保持整洁畅通,被告未经相邻方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公用走道上搭建,将公用走道当作厨房使用,对相邻方正常使用公用走道以及正常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犯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物并清除走道堆放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拆除搭建物和清除堆放物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略)门外公用走道上的搭建物予以拆除,并清除走道上的堆放物,将公用走道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