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子。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儿媳。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