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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与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贾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依据生效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付案件款x.6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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