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依据生效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付案件款x.6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