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内容给付案件款x.7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28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