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兰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兰某依据生效的(2005)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靳某给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3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靳某履行x元(含诉、执费用),申请执行人兰某放弃其余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