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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靳某借款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兰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兰某依据生效的(2005)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靳某给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3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靳某履行x元(含诉、执费用),申请执行人兰某放弃其余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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