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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马某、王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8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马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奇峰、张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马某、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7日晚,被告人解某、马某、王某三人预谋后,携带“T”字型作案工具,去到宝丰县X镇三环洗浴中心院内三环网吧门口,将陈某某放在门口的红色捷马某简易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620元。

(2)2011年3月7日晚,被告人解某、马某、王某三人预谋后,携带“T”字型作案工具,到宝丰县X区X号楼X单元楼下,将齐某放在楼下的珠光天兰色小鸟牌简易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304元。

(3)2011年3月7日晚,被告人解某、马某、王某三人预谋后,携带“T”字型作案工具,去到宝丰县X区X号楼一单元楼梯口,将徐某某停放在此的粉红色小鸟牌简易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09元。

(4)2011年3月5日晚,被告人解某、马某、王某预谋后,携带“T”字型作案工具,去到宝丰县X镇中心浴池院内,将马某某停放于此的黄色小鸟牌简易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27元。

(5)2011年3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马某、王某预谋后,携带“T”字型作案工具,到宝丰县X镇中心浴池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小鸟牌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680元。

(6)2006年12月4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解某伙同解某俊(另案处理)、郭某强(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钢锯、钳子等作案工具,到宝丰县X路净肠河桥南,将宝丰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盗割130米。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电缆价值91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俊、马某、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且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参与作案五起,盗窃数额x;被告人马某、王某分别参与作案五次,盗窃数额均为9140元。被告人解某、王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巡逻期间发现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伙同他人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某》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冬梅

审判员杨松枝

审判员牛克横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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