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邹某于2008年承租被告李某位于曹坪镇X组的门面房用于经营粮油,2011年3月14日因冰雹大雨将原告邹某所承租的房屋损坏,由于出租人被告李某在西安打工,原告无法联系上,所以自己将所租房屋进行了维修。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承担维修费用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李某自愿补偿原告邹某房屋维修费用1680元。
三、原告邹某于2011年8月4日前腾出被告李某出租的房屋。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某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人民陪审员鲁荣海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