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又名郭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村民。
被告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同上。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村民,系高某甲兄长。
案由:离婚
李某与高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宏权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原告付给被告生活困难补助金和医疗费共x元。
三、被告个人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音箱一套、被褥一套及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宏权
审判员问会娣
审判员井宏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