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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又名郭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村民。

被告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同上。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村民,系高某甲兄长。

案由:离婚

李某与高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宏权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原告付给被告生活困难补助金和医疗费共x元。

三、被告个人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音箱一套、被褥一套及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宏权

审判员问会娣

审判员井宏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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