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1日被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2011年7月15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某某,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1日被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2011年7月15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翔、张海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某、陈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被害人陈XX(陈某的姑姑)的儿子邝某松因犯罪被刑事羁押。后听说被告人邓某、陈某常年在外经商,便找到邓某、陈某。二被告人谎称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某明,可以将陈XX的儿子放出,陈XX于2010年9月份将x元人民币分两次交给二被告人,希望二被告人帮忙使其儿子被释放。二被告人得到钱后便以种种理由推脱,并将骗取的全部款额供其使用。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XX的陈某,证人矿某、邝某、曹某、杨某、邓XX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收到条及被告人邓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明,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邓某、陈某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邓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中牟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原审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分别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并无不当。故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彭振玲